- 索 引 號:QZ01901-2500-2025-00009
- 備注/文號:泉鯉江辦〔2025〕33號
- 發布機構:鯉城區人民政府江南街道辦事處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03
各社區,街道各有關部門:
為完善街道行政執法管理制度,增強基層執法能力,現將《江南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江南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江南街道辦事處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鯉城區人民政府江南街道辦事處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南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政務公開,保障和監督依法行政,促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提高江南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法治江南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9〕35號)的要求,結合江南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江南街道辦事處在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職責的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 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江南街道辦事處執法機構的名稱、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等。
(二)執法人員。公示江南街道辦事處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和執法范圍等。
(三)執法依據。公示江南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四)執法權限。公示江南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的職權范圍。
(五)執法程序。公示各類執法行為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編制并公示江南街道辦事處的服務指南,各類執法行為流程圖。
(六)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方式、比例、頻次等。
(七)救濟途徑。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八)監督舉報。公開江南街道辦事處舉報部門辦公室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 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七條 綜合執法隊、便民服務中心服務窗口等固定辦公場所要明示工作人員單位、姓名、職務、執法種類和服務事項等信息。
第三節 事后公開內容
第八條 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一律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結果、執法機關等內容。
第三章 公示載體
第九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通過門戶網站、信用信息系統、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等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十條 編制《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流程圖》、《行政執法服務指南》,經本鎮法制審核機構審核后,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承辦部門要在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二節 事后公開程序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事后公開程序包括:
(一)公開時限
按照“雙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主體,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對其他行政執法結果,由承辦部門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開期限
各類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或者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經公示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及時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三條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承辦部門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部門行政執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條 公示信息的審核、發布。江南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同)將各承辦部門行政執法公示信息梳理匯總后,按照江南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公示程序,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對外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條 公示信息的糾錯、更正。建立江南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反饋機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由承辦部門調查核實,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核實后,以適當的方式澄清,及時更正,并認真分析錯誤產生的原因,倒查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內容不及時等問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紀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南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南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程序,進一步促進執法行為的嚴格、規范、公正、文明,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9〕35號)的要求,結合江南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江南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行政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第二章 記錄方式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主要包括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兩種方式。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執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取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音像記錄資料的現場采集設備主要為執法記錄儀或手持移動執法終端。
第六條 應對以下行政執法內容進行文字記錄:
(一)年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計劃;
(二)核查投訴、案件舉報時,所依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信件(函),以及領導批示、批復或機關督辦文件等;
(三)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含調查取證)文書、鑒定意見、聽證報告,以及內部程序審批表、集體討論記錄、送達回執等書面記錄;
(四)其他應當采取文字記錄的內容。
第七條 應對以下行政執法內容進行音像記錄:
(一)能夠反映執法對象名稱、概貌的標志性建筑;
(二)行政執法人員向執法對象介紹執法目的、意義、重點及相關要求時;
(三)依據現場檢查方案對執法對象有關資料、現場進行執法檢查時;
(四)行政執法人員向執法對象通報執法檢查情況、交換意見時;
(五)告知執法對象享有的權利、應履行的義務;
(六)行政執法人員對執法對象或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時;
(七)現場勘驗時;
(八)執法對象或有關人員在現場檢查記錄或相關執法文書上簽署姓名和意見時;
(九)對執法對象采取現場處理措施時;
(十)調查取證中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須采取照相、錄像等方式取證時;
(十一)抽樣取證不能提取原物,須采取照相、錄像等方式取證時;
(十二)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或當場收繳罰款等容易引起行政爭議時;
(十三)對容易引發爭議、根據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音像記錄的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行為;
(十四)其他應當采取音像記錄的內容。
第八條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記錄:
(一)在爆炸危險區域實施執法檢查未配備符合防爆規定的音像記錄設備時;
(二)涉及軍事、商業、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未經當事人同意時;
(三)其他不宜采取音像記錄的內容。
第九條 充分考慮音像記錄的必要性、適當性和實效性,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章 記錄要求
第十條 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
第十一條 文字記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使用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文書制作嚴謹規范,文書送達合法有效;
(二)調查筆錄、核查報告等文字資料應當記錄事項清晰,寫明執法人員的基本信息;
(三)執法人員接收或留存的當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資料及復印件,應當完整、齊全、有效。
第十二條 執法記錄儀一般情況下應當佩戴在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對需要重點攝錄的內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進行或將執法記錄儀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點攝錄的內容包括:
(一)現場易滅失或事后難以調取的證據;
(二)當事人、證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四)現場與當事人、證人約談以及詢問內容;
(五)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六)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送達執法文書的情況;
(七)其他需重點攝錄的情況。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開啟執法記錄儀攝錄時,應當首先告知當事人。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
(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言語文明禮貌、行為合法規范。凡是法律法規規定出示執法證的環節,必須出示執法證;
(三)執法記錄儀記錄信息應當完整、客觀、真實。記錄信息要反映執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執法事項、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執法人員、執法過程等;
(四)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記錄該場所地點的明顯標志;沒有明顯標志的,應當記錄周圍標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場所的名稱;
(五)執法記錄儀開始記錄后,在同一執法地點不得斷續記錄,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
第四章 結果管理與使用
第十四條 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統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記錄原始資料。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與使用制度。設置行政執法案卷檔案室,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十六條 根據行政執法需要,為各行政執法部門配備滿足執法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儲、記錄等配套設施設備。其中執法記錄儀,按每人一臺的標準配備,每個執法部門不少于1臺。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在階段執法結束返回機關后24小時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按要求儲存音像記錄原始資料。
第十八條 音像記錄原始資料除按要求存儲外,行政執法人員還應當對執法記錄儀內的音像資料及時進行分類、整理,備份、刻錄、保存,并定期移交行政執法案卷檔案室統一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自結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將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及時歸檔,并定期移交行政執法案卷檔案室統一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加強行政執法信息采集、存儲設備的維護,保證正常運行。行政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記錄儀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確保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存儲空間。加強存儲安全管理,防止錄入的音像資料毀損、丟失、泄漏。
第二十一條 音像資料需要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按照有關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轉化至相關存儲媒介中并制作說明,隨卷宗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刻錄光盤或者專用硬盤存儲等方式,對音像資料長期保存:
(一)對當事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三)當事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
(四)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除隨卷歸檔保存或須長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須經辦事處主要領導同意,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江南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隊負責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和績效考評。
第二十八條 加強執法過程數據分析,發揮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漏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江南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和《福建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閩司〔2019〕245號)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執法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綜合執法隊法制審核小組對其合法性、適當性等進行審核的活動。在進行法制審核時,可以征求本鎮法律顧問、專家的意見。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得作出決定。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部門認為需要審核的,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行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項;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管理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擬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的;
(八)擬對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九)擬作出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十一)擬作出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的;
(十二)超出自由裁量權標準,擬作出加重、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本行政機關認定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四條 重大執法決定簽發前,由行政執法部門報其分管領導同意后送審;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在集體討論前送審。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預留法制審核的合理時間。
第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在送審時應當提交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一)重大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或有關情況報告;
(二)重大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三)相關證據資料;
(四)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五)重大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綜合執法隊法制審核小組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執法部門在2日內補充提交。
第六條 重大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情況,涉及行政處罰的需說明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擬提出的重大執法決定建議及其說明;
(六)涉嫌構成犯罪,必須依法移送的建議及其說明;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綜合執法隊法制審核小組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行政處罰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綜合執法隊法制審核小組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辦案機構深入調查取證。相關部門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九條 綜合執法隊法制審核小組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六)對重大、復雜案件,較大數額罰款案件,建議由本行政機關進行集體研究決定。
(七)超出本行政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條 綜合執法隊法制審核小組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除另有規定外,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七個工作日。執法部門需要進行材料補充的,補充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十一條 執法部門應當充分考慮綜合執法隊法制審核小組審核意見和建議,根據情況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修改,將重大執法決定書代擬稿連同聽取意見情況一并提交鎮主要領導審批或集體討論。
未經法制審核或未根據法制審核意見修改的,不得提交審批或集體討論。
行政執法部門對綜合執法隊法制審核小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其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請鎮政府主要領導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法制審核制作形成的書面審核意見材料,屬于行政機關內部信息和過程性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最終處理結果存入執法檔案,并以書面形式報綜合執法隊法制審核小組備案。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的承辦人員、綜合執法隊法制審核小組的審核人員以及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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