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確保統計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福建省統計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以下簡稱“統計機構”)在本省行使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裁量權基準。
第三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統計機構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的原則,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客觀因素及社會危害程度、改正措施等因素,準確、適當地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從重處罰決定的選擇適用權限。
第四條 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公開公正、過罰相當、綜合裁量、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等原則。
第二章 裁量檔次
第五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已設置但不健全或者不規范的:
1.有其他相關資料能直接或間接證明其統計數據準確性的,可以不予罰款;
2.影響其統計數據準確性的,并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設置的:
1.有其他相關資料能直接或間接證明其統計數據準確性的,可以并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2.影響其統計數據準確性的,并處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罰款。
再次發現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并處7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遲報統計資料的,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1年內首次發生的:
1.超出統計制度規定報送期限,但未經催報或者在統計報表催報單送達前報送的,可以不予罰款;
2.超出統計制度規定報送期限,但在統計報表催報單規定期限內報送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并處1百元以上3百元以下罰款;
(二)1年內累計2次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并處3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款;
(三)1年內累計3次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6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并處6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予以通報,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1年內首次發生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并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二)1年內累計2次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并處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罰款;
(三)1年內累計3次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并處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罰款;
(四)1年內累計4次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并處7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統計信息,建立統計關系的:
1.超過規定期限后的30個工作日內申報的,可以不予罰款;
2.超過規定期限后的30個工作日以上60個工作日以內申報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申報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超過規定期限后的60個工作日以上90個工作日以內申報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申報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超過規定期限后的90個工作日以上申報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申報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應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予以通報,根據同一表號的調查表中統計指標未填指標個數占應填指標個數的比例,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1年內首次發生的:
1.比例在1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不予罰款;
2.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并處3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3.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并處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4.比例在60%以上,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罰款;
(二)1年內累計2次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并處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款;
(三)1年內累計3次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并處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罰款;
(四)1年內累計4次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并處8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涉及價值量指標的不真實統計資料的,應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報,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違法比例在10%以下的:
1.違法數額在2千萬元以下的,可以不予罰款;
2.違法數額在2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在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可以并處8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數額在3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上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1.違法數額在5百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在5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在2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可以并處8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數額在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數額在3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6.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上的,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
1.違法數額在5百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在5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8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在2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數額在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數額在3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6.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上7億元以下的,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
7.違法數額在7億元以上的,并處9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
1.違法數額在5百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8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在5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在2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數額在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數額在3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
6.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上7億元以下的,并處9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7.違法數額在7億元以上的,并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8.因主觀故意且導致違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不論違法數額多少,認定為情節嚴重,并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法比例在90%以上的:
1.違法數額在5百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在5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在2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數額在1億元以3億元以下的,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數額在3億元以5億元以下的,并處9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6.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上7億元以下的,并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7.違法數額在7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8.違法數額在10億元以上的,并處20萬元罰款;
9.因主觀故意且導致違法比例在90%以上的,不論違法數額多少,認定為情節嚴重,并處20萬元罰款。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涉及其他指標的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應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報,根據涉及的價格、實物量等其他指標的違法比例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小微型企業
1.違法比例在10%以下的,可以不予罰款;
2.違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3.違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比例在90%以上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大中型企業
1.違法比例在10%以下的,可以不予罰款;
2.違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以并處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比例在90%以上150%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比例在150%以上200%以下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7.違法比例在200%以上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應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根據統計違法行為所涉及的統計指標違法比例,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違法比例在10%以下的,可以不予罰款;
(二)違法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的,可以并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可以并處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法比例在90%以上的,可以并處1萬元罰款。
第十二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應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予以通報,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1年內首次發生的:
1.不如實答復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3.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并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2.拒絕答復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7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并處4千元以下罰款;
(二)1年內累計2次的:
1.不如實答復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1.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并處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罰款;
2.拒絕答復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并處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款;
(三)1年內累計3次的:
1.不如實答復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并處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款;
2.拒絕答復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并處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罰款;
(四)1年內累計4次以上的:
1.不如實答復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并處6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拒絕答復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并處8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予以通報,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不如實提供情況、資料的:
1.對工作正常開展未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并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2.對工作正常開展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并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在指定的地點接受統計調查、檢查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1.對工作正常開展未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并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2.對工作正常開展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威脅、暴力等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并處1萬元罰款。
第十四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應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予以通報,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部分資料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并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全部資料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并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部分或者全部資料的,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違法從事涉外調查活動的,應當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其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法所得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法所得50萬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涉外統計調查資格,撤銷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從重處罰的適用
第十六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統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三)統計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期限,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長至五年。
初次統計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統計違法行為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統計機構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十七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影響較小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主動糾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消除或者減輕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影響的;
(三)經查實確非自身原因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反映統計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統計違法線索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八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存在拒絕、阻礙統計執法檢查行為的,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職級晉升的,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九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影響較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三項以上統計指標長時間出現差錯的,且均達到應予行政處罰標準的;
(三)在2年內受到統計行政處罰,又發現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統計違法行為經責令停止、改正而拒不停止、改正的,或者停止、改正后2年內又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同時發現有兩種以上統計違法行為的,或者上報不符合實際的統計數據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統計指標之間沒有直接邏輯關系的,可以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但不得高于法定處罰幅度所設定的處罰最高限。
第二十一條 同一種統計違法行為違反多條統計法律規定且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裁量基準罰款數額高的條款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同時具有從輕或者減輕和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量,根據主要違法情節、主客觀因素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裁量基準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統計違法行為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依法應當追究統計法律責任的統計調查對象;
(二)“價值量指標”是指用貨幣單位計量的統計指標;
(三)“違法數額”是指報送的具體數額與應報數額的差額(絕對值);“違法比例”是指違法數額與應報數額的比例。其中的“應報數額”是指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
(四)“以上”包括本數,“以下”除處罰種類里最高的罰款額外,不包括本數;
(五)統計違法行為人遲報、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的次數,按照統計制度規定的上報時間分別計算;各表種上報時間相同的,次數均計為一次;上報時間不同的,分別按遲報、拒絕上報的報表表種數計算相應的次數;在計算次數時,無單獨表號的續表不另外計算表種數量;
(六)“從輕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輕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低于基礎裁量檔次給予的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七)“年”是1年按照365天計算。“1年內/2年內”是指從前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或者前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與又實施相應違法行為之日的時間間隔。其中,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按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計算。
(八)小微型企業、大中型企業按照相關專業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標準劃分。
第二十四條 全國經濟普查和農業普查中普查對象的統計違法行為,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適用本裁量基準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全省各級統計機構制定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不得與本裁量基準抵觸。
第二十六條 本裁量基準由福建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福建調查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裁量基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日公布的《福建省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自本裁量基準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1.福建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2.福建省統計違法行為輕微的不予行政處罰標準